侵犯商标权不是都要赔偿,具体视情况而定,如果是以下这些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如何降低侵犯商标权的风险
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能够听到一些商标权、专利权等等这些名词,这些都属于知识产权的部分。如果从法律的概念上来说的话,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比如我们平常穿的衣服、吃的一些零食、用的电子产品、看的电影等等都与知识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可以说知识产权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在购物时仔细辨别;作为商家,在进货的时候,应该保留相应的进货合同、发票、入库单等证据,在发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依法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以求免除赔偿责任。
二、侵犯商标权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赔偿
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