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客图财经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土地 计税依据

土地 计税依据

来源:客图财经网

法律主观:

土地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根据《土地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土地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七条规定,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法律客观:

《土地暂行条例》

第三条土地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暂行条例》

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ktqj.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